ADAGIO 華順文化微雜誌                  第三十一期 

金屬機械相機 (五) – 專利

 

 

I. 與美國漢威聯合公司的專利訴訟

日本相機公司美樂達與美國漢威聯合公司(Honeywell)的技術專利訴訟是一件轟動1990年代科技界的大事。這是一件非常複雜且廣泛涉及價值認知的國際專利訴訟案,甚至於可視為美日貿易戰的延伸。其中文標題為《美樂達漢威聯合專利訴訟》,日文為《ミノルタ・ハネウェル特許訴訟》,英文則為”Minolta Honeywell Patent Litigation”。我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盡可能就我們所理解的觀點來介紹。這場國際訴訟的背景發生在1987-1992年。當時的日本從1980年開始便因為美日貿易逆差持續擴大,導致兩國緊張關係不斷升高,爭端的標的涵蓋汽車、半導體、超級電腦、工具機等日本優勢產業。1987年美日貿易逆差已經升高到563億美元,緊接著,1990年柏林圍牆倒塌,1991年蘇聯解體冷戰結束,美國經濟因為冷戰而滿目瘡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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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 光學自動對焦原理

 

光學自動對焦的原理大致如圖1,物距是指燈泡至透境L1之距離,光線經透境L1聚焦後,通過聚焦點P並且打在兩片小透鏡上,之後各自聚焦在一排CCD陣列上。如果物距不足,光學訊號會打在第5號的CCD陣列上,如果物距正確,則光學訊號會打在第3號的CCD陣列上,同理,如果物距過長,則光學訊號會打在第1號的CCD陣列上。相機內的晶片就是針對光訊號打在第幾號CCD陣列上?來告訴馬達究竟要把透鏡往前推、還是往後拉,最終達到正確對焦之目的,以上就是相位檢測之光學自動對焦原理。

 

1979年美國漢威聯合公司(Honeywell)為了推銷自家研發的光學自動對焦模組,召集全世界主要的相機製造商,在美國辦了一場技術公開說明會,並要求與會者必須締結《技術公開協議》(advance disclosure agreement),日本Minolta公司與會並簽了字,還花了85千美元購買一份Honeywell有關於光學自動對焦模組的技術手冊。Honeywell公司的光學自動對焦模組不久後便開始公開販售。當時,Honeywell公司的商業企圖是希望全世界相機製造商,尤其是日本的相機製造廠,能把Honeywell的自動對焦模組,作為標準零件用於各廠家的照相機上,並由Honeywell生產這種模組件。

 

但是經過研究,Minolta公司發現Honeywell公司的組件有缺陷,因此決定在日本開發屬於自己的光學自動對焦系統,並通知Honeywell公司。Honeywell公司特別指出,Minolta公司不得在日本獨自開發光學自動對焦模組,因為Minolta公司的技術是建立在Honeywell公司的專利基礎上所衍生出來的應用。但是日本的文化認知不是如此,基礎專利的範圍如果過大會阻礙新技術的發展,因此日本的專利法允許比基礎專利性能更優異的改良也可以視為新專利,這是美日兩國對於知識產權的認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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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光學自動對焦功能的 Minolta MAXXUM 7000

 

後來,Minolta公司開發了兩款照相機,一款使用Honeywell公司的零組件,另一款則使用自家公司開發的零組件,結果,經對比論證後,選定了自家公司設計的零組件,他們經過分析後認為自行設計的光學自動對焦系統與Honeywell公司中的專利不構成侵權關係,並以此開發出MAXXUM系列之單眼自動對焦相機,推向美國市場。市場的反應壓倒性成功,相機銷售額呈爆炸式增長。最初月產量以3萬台的速度起步,一年後月產量已超過10萬台,MAXXUM系列相機約30%出口到美國市場,在美國受到很大的歡迎。MAXXUM系列相機的自動對焦效果非常優,一舉確立了在美國市場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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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美國專利3875401Honeywell1975

 

直到1986年之前,Honeywell公司看著Minolta公司的新型照相機席捲包括美國在內的大部分發達國家,卻隱忍不發。Minolta公司迅速成為全球光學自動對焦照相機市場的先驅,並達全球市佔最高點時,Honeywell公司才突然向Minolta公司提出警告,並懷疑Minolta侵權,經協商無效,Honeywell公司於19874月向美國新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的爭議焦點主要是Honeywell的美國專利第3875401號,這是由Honeywell的工程師Norman L. Stauffer 1973年提出並於1975年通過專利審查,見圖2。該專利揭示透過使用光相位差來檢測焦點的基本技術,但是這項技術在日本未授予專利。Minolta的產品配備了一種機制來計算透鏡應該移動多少距離來進行對焦,這在意義上是劃時代的,但焦點檢測方法本身還是基於光相位差,所以還是沒有繞過Honeywell專利的基本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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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3A美國專利3529528Leitz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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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3B: 美國專利3529528號,Leitz1970

 

Minolta公司試圖通過引用德國合作伙伴Leitz公司(Leica相機製造商),由Ludwig Leitz (徠茲三世)所提出的專利來防禦專利戰爭,這個編號3529528號的美國專利在1970年獲得通過,比Honeywell3875401號專利早了五年。但是Leitz的專利是針對連動對焦系統的相機而設計,見圖3ALeitz真正透過實驗驗證圖3A系統的可行性,並預測該系統也可以用在單眼反光相機,所以附帶了圖3B的架構,這是專利撰寫很常見的手法,但事實上,Leitz公司當時並沒有真正實驗驗證圖3B的可行性。

 

2Honeywell的專利,採用一排CCD作為檢測焦距的基本核心技術。Honeywell認定圖3B的架構“無法操作” Minolta公司是否真的私下實驗證實圖3B的架構不可行?我們外人已不得而知,但是Honeywell的委任律師在操縱陪審團心理方面非常有一套。美樂達拼命地向陪審團解釋了美樂達的技術與Honeywell3875401號專利之間的區別。然而,美樂達的勸說沒有被採納,19922月,經過5年的審理,美樂達被責令必須支付侵權專利的賠償金。賠償金額按涉及MAXXUM系列相機銷售額的10%左右計算為9635萬美元。美樂達決定和解並支付包括專利使用費在內的1.275億美元,換算成當時的日圓為166億日元,庭審結束。

 

這次審判是在日本不熟悉的陪審團制度下進行的。1987年,在提起訴訟時,日本正處於繁榮時期,美國則處於衰退之中,日方擔心一家正在破壞美國市場的日本公司會受到不利的審判。裁決對美樂達來說是不幸的,但客觀來講,陪審團在本案中的角色並無不當之處,日本和美國國情對基礎專利認知的差異導致了這一結果,而不是陪審團制度。在日本,在基礎專利架構下如果效能超過基礎專利,日本會接受它作為一項新技術,但在美國的情況下,即使是新技術的一部分涉及現有的基礎專利,仍然是侵權。1989年,康寧公司(Corning)與住友電工(Sumitomo Electric)之間的光纖專利也作出了類似的決定,這導致住友電工決定放棄美國市場,這就是思考美國專利的方式

 

Honeywell也對美樂達以外的其他日本相機廠商提起過類似訴訟,尼康(Nikon)支付57億日元、朝日光學(Asahi Pentax)25.2億日元+未來使用費、奧林巴斯光學(Olympus)42.3億日元作為損害賠償。富士(Fujifilm)和奇能(Chinon)也支付了和解金。逃過賠償的日本相機製造商只有兩家。佳能(Canon)與理光(Ricoh)。佳能成功地獲得了一項交叉許可協議,以換取另一項佳能擁有的專利。另一家公司則是理光。理光調查了Honeywell的產品,發現它侵犯了理光的專利,並提起了反訴

 

美樂達除了輸掉與Honeywell的專利訴訟之外,佳能尼康的銷售也在穩步提升,最終在相機銷量上超越了美樂達。在數位相機的發展上,美樂達遠遠落後於競爭對手,甚至在2003年與柯尼卡(Konica)合併成為柯尼卡美樂達控股。2006年,柯尼卡美樂達控股公司宣布將數位單眼反光相機的技術轉讓給索尼(Sony)

 

 

 

II. 美樂達的歷史

日德寫真機店時代。創始人田嶋一雄(Kazuo Tashima)與在日本謀職的德國人比利諾依曼(Billy Neumann)和在日本從事照相機進口事業的德國人威利海勒曼(Willy Heilemann)合作,準備在日本國內生產相機。192811月,他成立了《日德相機店(日独写真機商店)》。最初在兵庫県的武庫郡建廠,創業之初約30名員工,由於當時在近畿地區精密工業聚落尚未成氣候,單螺桿與電鍍的生產無法委外加工,只好都自己來。第一台Nifcarette19293月完工,是德國品牌E-KlausLaurette的翻版,鏡頭和快門也都是從德國進口的,最初月產量約50台。從那時起,該品牌就將公司名稱NiPhoto FuCamera Ka用於Nifuka1930年,Nifuka ClapNifuka SportsNifuka Dox等不同款式相繼面世。193010月武庫川工廠發生罷工,田嶋一雄傾向採取溫和措施,但廠長威利海勒曼決定強硬以對並解僱所有罷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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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樂達創始人田嶋一雄

 

莫爾塔公司時代1931年組織變更為《莫爾塔股份公司(Mechanismus, Optik und Linsen von Tashima)》,資本金30萬日元。同年,威利海勒曼離開莫爾塔自立門戶開設一家快門製造工廠。比利諾依曼也在1932年離開莫爾塔股份公司並加入威利海勒曼的快門製造工廠。

 

開始使用美樂達品牌(ミノルタブランド)。以Minolta為商標的6x6雙眼反光相機,及以Semi-Minolta為商標的蛇腹相機,於1933年發布。Minolta 源自英文字母Machinery and Instruments Optical by Tashima,由其創辦人田嶋一雄命名。這個名字隱含日文『稔る田(みのるた)』之意,是創辦人母親曾經說過的話:永遠謙虛,像垂頭喪氣的稻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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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Minolta為商標的6x6雙眼反光相機(1937)

 

千代田光學精工時代1937年,組織機構變更為《千代田光學精工株式會社》。淺沼商會是當時日本非常大的相機銷售批發商,原本是美樂達股份公司的商業夥伴之一,但在1937年12月淺沼商會入股千代田光學精工株式會社,此後美樂達的產品會以淺沼商會的名義銷售,當時批發商的勢力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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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沼商會

 

軍工廠時代與戰後重啟193777日,隨著盧溝橋事變的爆發與中日戰爭的擴大,該年9月日本頒布了《臨時資金調整法》、《進出口臨時措施法》和《全國軍火工業動員法》。 相機產業變得極其困難。隔年4月頒布了《全國動員法》,經營環境進一步惡化。1938年美樂達接到了大阪陸軍兵工廠的砲彈引信訂單,也接到海軍雙筒望遠鏡的訂單,為了生存,公司只能積極接受軍事訂單。為此,陸軍預備役的田嶋一雄收到了征召信並進入軍隊服役一段時間,之後退伍按國家的要求在工廠中服役,相機生產繼續但逐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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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軍方生產軍事光學產品

 

軍需工廠的指定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而被取消了,此後佔領軍允許田嶋一雄的工廠轉產民用商品,但武庫川工廠、尼崎工廠和小松工廠已經在空襲的火災完全燒毀,只剩下堺工廠、大阪總公司工廠及伊丹工廠。除此之外,他還收購了因戰敗而關閉的豊川海軍兵工廠光學部,並作為豊川工廠重新出發。1946年使用剩餘零件和未被燒毀模具所推出的Semi Minolta IIIA,底片規格是4.5x6 cm1947年開始發行Minolta 35,一開始是以徠卡連動對焦相機為模仿對象,但是隨即展現其驚人的產品開發能力。可交換鏡頭的Minolta 351947年開始發行直到1958年,是美樂達公司的暢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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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mi Minolta IIIA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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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olta 35 (1947)

 

美樂達相機時代1962年公司名稱改為《美樂達相機株式会社(ミノルタカメラ株式会社)》,以暢銷產品Minolta(ミノルタ)的商標為公司名稱。田嶋一雄於1982年由他的兒子田嶋英雄(Hideo Tashima)接任公司總裁,但保留董事會主席的職務。田嶋一雄於1985年去世,享年85歲,在日本相機行業留下了相當大的烙印。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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